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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審核

一、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變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國徽,軍旗、軍歌、軍徽。

2、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或者形象。

3、不得利用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含各種卡通虛擬形象),包括現任、離任或者已故黨和國家領導人的形象作商業促銷宣傳。

4、損害國家的尊嚴或者利益,洩露國家秘密。

5、妨礙社會安定,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6、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洩露個人隱私。

7、妨礙社會公共秩序或者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8、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

9、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10、妨礙環境、自然資源或者文化遺產保護。

11、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 廣告不得含有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不得欺騙、誤導消費者

1、廣告應當具有可識別性,能夠使消費者辨明其為廣告。

2、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佈廣告。通過大眾傳播媒介發佈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廣告”,與其他非廣告資訊相區別,不得使消費者產生誤解。

3、不得以不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務欺騙、誤導消費者。

4、不得出現對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品質、規格、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品質、價格、銷售狀況、曾獲榮譽等資訊,以及與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允諾等資訊與實際情況不符等情況。

5、不得使用虛構、偽造或者無法驗證的科研成果、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資訊作證明材料。

6、不得虛構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效果。

7、除以上情形外,不得以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內容欺騙、誤導消費者。

三、 不得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絕對化用語

廣告中禁止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頂級”、“第一品牌”、“極品”、“至尊”、“最受歡迎”等絕對化用語; 廣告中以“最……之一”的形式表述的,視作為表示程度的最高級形容詞,禁止在廣告中使用。 但是,符合以下特定條件的客觀表述可以使用:

1、客觀事實表述,但應出具合法證據。

“XX大賽第一名”等屬於此類。如廣告主參加權威比賽或者是權威機構出具的分析報告顯示其獲獎排名等,比如設計公司在參加某項國際大賽中獲得第一名。如果“國家級”稱號系通過法律或行政法規授權獲得的(無法律法規授權的非權威機構評獎,不符合此列),應當允許使用其規範名稱。廣告主應當出具獲獎證明、評選結果等相關證明檔。

2、時空順序表述,但應出具合法證據。

“首款、首秀、首發、最早、獨家、唯一”等表述屬於此類。比如遊戲公司A首次推出手遊B,可以表述為“A首款手遊”或“A第一款手機遊戲”。如廣告主A獲得某遊戲的獨家授權,在廣告宣傳中使用“A獨家發佈”、“A平臺首發”。廣告主應當出具授權書、著作權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檔。

3、明示為自我比較的程度分級。

自己的產品中客觀存在不同分級品質的產品,用於區分這些等級的用語。

例如:X公司最大戶型、X產品最小尺碼、X系列汽車頂配車型、X公司用戶量最多的手遊等。

4、在某行業領域由相關標準認定的分級,或者已被公眾廣泛接受的分級。

例如:安吉白茶國家標準中,把產品分為“精品、特級、一級、二級“共四個品質等級,針對特定“精品級”安吉白茶廣告稱為“最高等級”或“最高級”,通常不屬於禁止使用的絕對化用語。廣告主需要提供相關分級依據及等級檢驗證明,且不得將多個等級一併宣傳為最高級。

5、明示商家的經營理念和追求目標的,且客觀上沒有造成誤導可能性的。

“顧客第一、力求完美品質”等用於屬於此類。此類表述必須不得讓消費者以為廣告主的產品、服務是“第一”“完美”等,即不得使消費者誤將廣告主的經營理念或追求目標與產品、服務品質掛鉤。

四、 數據資料引用的規範

廣告中引用內容,視作廣告內容的組成部分。因此,引用內容的表述也須遵守廣告法相關規定,對引證內容表述的審核與一般廣告內容審核標準一致。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並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範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引證材料禁止規定:

1、引證材料不得涉及最高級表述、國家級表述等違反廣告法相關規定的內容。

2、引證材料不得涉及明顯虛假宣傳內容。

3、引證材料應與原始出處內容相符合,不得虛構、調換、誇大引證材料,不得存在斷章取義、隱瞞事實、曲解原意、引發受眾誤解等情況。

4、禁止使用消費者評價、受益者形象等單個自然人、用戶的相關評述作為引證材料。

五、 廣告中專利的表述規範

1、在廣告中使用專利產品或專利方法,應當標明專利號和專利種類。

2、未取得專利權的,不得在廣告中謊稱取得專利權。

3、禁止使用未授予專利權的專利申請和已經終止、撤銷、無效的專利作廣告。

六、 關於名義、形象、著作權和商標使用

1、在廣告中使用他人(含自然人和企業等組織,下同)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他人的書面同意;使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名義、形象的,應當事先取得其監護人的書面同意。使用以上所述名義和形象,須提供授權證明。

2、未經授權,不得使用他人作品和商標;如需使用,須提供授權證明。

3、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規定,生產、經營者不得將“馳名商標”字樣用於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上,或者用於廣告宣傳、展覽以及其他商業活動中,即廣告中不得出現“馳名商標”字樣。

七、 不得違反廣告代言規則

廣告代言人,是指廣告主以外的,在廣告中以自己的名義或者形象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廣告中使用代言人需要遵循以下規則:

1、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並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2、任何商品、服務均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廣告中使用未成年人作為代言人的,則首先需要核查實該未成年人是否已經年滿十周歲(未滿十周歲禁止廣告代言),其次,需要核查實該未成年人及其法定監護人的授權書。

3、食品廣告中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4、招商等有投資回報預期的商品或者服務、教育、培訓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教育機構、行業協會、專業人士、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5、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6、農藥、獸藥、飼料、飼料添加劑、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草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種養殖廣告不得利用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技術推廣機構、行業協會或者專業人士、用戶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

7、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八、 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條例

1、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1.1、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

1.2、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

2、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佈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路遊戲廣告。

九、 不得貶低其他生產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

1、廣告不得直接捏造、虛構事實,從而對他人的產品或者服務進行詆毀、貶低。

2、廣告不得間接貶低他人的產品、服務,如聲稱自己的產品、服務的品質、價格等都比他人好。

十、 廣告語言文字使用應規範化、標準化,保證廣告語言文字表述清晰、準確、完整,避免誤導消費者

1、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中文拼音。廣告中如需使用中文拼音時,應當正確、規範,並與規範漢字同時使用。

2、廣告中數字、標點符號的用法和計量單位等,應當符合國家標準和有關規定。

3、廣告中不得單獨使用外國語言文字。廣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國語言文字時,應當採用以普通話和規範漢字為主、外國語言文字為輔的形式

4、廣告中成語的使用必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引起誤導,對社會造成不良影響。

5、廣告中因創意等需要使用的手書體字、美術字、變體字、古文字,應當易於辯認,不得引起誤導。

6、廣告用語用字,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6.1、使用錯別字。

6.2、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使用繁體字。

6.3、使用國家已廢止的異體字和簡化字。

6.4、使用國家已廢止的印刷字形。

6.5、其他不規範使用的語言文字。

十一、 廣告不得以任何方式歪曲、醜化、褻瀆、否定英雄烈士事蹟和精神,損害英雄烈士的名譽、榮譽

1、商業廣告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

2、商業廣告中不得出現北京天安門廣場人民英雄紀念碑及其名稱、碑題、碑文、浮雕、圖形、標誌。

3、不得使用在英雄烈士紀念設施周圍從事有損紀念環境和氛圍活動的圖片、視頻等素材。

4、不得宣揚、美化侵略戰爭和侵略行為。

十二、 特殊商品廣告的審核要求(具體細則見特殊行業審核規範)

醫療、藥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醫療器械、農藥、獸藥、保健食品廣告等,須事先經過廣告審查機關審查,未經審查,不得發佈。

十三、 其他

1、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得超過五萬元。

2、廣告中不得使用人民幣形象。

3、不得出現“國家免檢產品”等涉及品質免檢的內容。

4、廣告中禁止出現煙、抽煙形象,包含真人及卡通形象,不得投放香煙及電子煙產品。

5、不得以新聞報導形式變相發佈廣告

6、廣告中不得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等內容,具體要求如下:

6.1、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的內容或類似內容。

6.2、利用與國家機關有密切聯繫的特定地點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物的名稱,及利用國宴、國賓等內容宣傳“特供”、“專供”的。

6.3、假借“特供”、“專供”或“內部特供、專用”等類似名稱推銷商品、服務,進行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6.4、其他含有“特供”、“專供”國家機關及類似內容,易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

6.5、除上述情況,如果商品是生產商專門為特定地區或者特定活動製作的(比如特殊包裝、型號),如專供杭州地區則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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